依法撤销个别清偿 追回4,7亿元
2015 年 5 月 28 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对宜兴市******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以下简称如******)。******管理人接管******后,经审计发现******于 2015 年 4 月清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7323101.44 元。如此巨额的清偿行为违反破产法规定,也侵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防****的清偿能力有变,倪荣律师和相关单位商量后,立马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2015 年 4 月******对长城公司清偿行为并要求****向******返还上述清偿款 47323101.44 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对手,储云南和倪荣律师沉着应战,考察破产裁定书和******的财务报表及现有的已申报的债权后发现,******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的条件。对于该企业破产前 6 个月内的清偿属于个别清偿,且其清偿行为应予撤销。后法院支持了倪荣律师的观点,判决****返还清偿47323101.44 元。经过倪荣律师的辛勤付出,该笔巨额款项最终全部追回。撤销这起违法的个别清偿行为有利于******管理人工作中破产清偿率的提高,从根本上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同时该案在社会上形成了积极正面的教育意义,给那些试图利用破产程序转移资产的企业和个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教育课,令其不敢再轻意的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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